最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信息登记、公示、行为守则、事后监督等领域提出了三项意见。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信息登记和披露制度的问题,意见指出,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河北省建设市场的公共服务平台上监督和发送基本信息,进行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具体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专业职称人员)的基本信息;招标代理业绩信息;企业诚信承诺。此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在规范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时,意见指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配合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满足代理项目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办公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应当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熟悉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书面委托合同中规定招标代理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代理服务费、专家评价费和其他费用转嫁给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设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责任制。项目组成员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职工,鼓励招标代理机构聘请具有技术、经济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招标人应当履行招标投标的主要职责,明确要求项目组成员名单,核实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实际工程或招标工作需要,要求项目组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关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明确,一方面,加快推进电子化监管,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和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报送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开展定向检查。此外,还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惩戒机制以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自律作用。